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437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栖2云南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22462692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