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437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栖2云南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22462692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