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1449号
申请人: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九派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报社街西胜利路南5幢2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3970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60000元,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700元,担负本案执行费12000元,合计978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787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978700元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