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1102民初2184号
原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以南、中华大街西侧(九派香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报社街西胜利路南5幢2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派公司)与被告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格雅园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工作成果违约金182.4万元(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以后另计)。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提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合格证明。3.不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判决被告全部履行《九派香邻小区景观施工协议》,承担重作、修理,并减少报酬和赔偿损失(以鉴定数额为准)的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虽然与我公司签订了《九派邻小区景观施工协议》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履行约定的义务,工期严重逾期。协议第五条对三个区域工期作了明确约定:对2#和3#楼北侧区域,工期为2013年6月5日到2013年7月31日,对2#和3#楼南侧至6#楼区域,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15日,对4#楼区域,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完成前述区域景观绿化施工图纸中工程造价清单内容所有工程的全部内容。我公司多次反复催促被告施工,但被告消极懈怠,置之不理。协议第九条第2项对工期作了严格和明确的要求,要求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承担违约损失2000元。依此计算,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失责任已达182.4万元。协议第七条对工程质量作了明确约定,要求所有材料必须经过我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要求乙方即被告必须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要求苗木、草坪种植均匀,宽度、密度、棵数合理,及时进行合理养护,并确保成活率……但是,被告进场的材料拒绝经过甲方验收,也不听从甲方管理。既不申报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事项,也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协议约定,被告至今没有向我公司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我公司也无从向其出具过竣工验收清单,致使我公司无法通过衡水市园林局和衡水市规划局依规核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格雅园林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及原告的指挥和安排进行施工,没有逾期交付,不存在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违约金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被告在2015年8月14日之前已经将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及工作量交付给原告,原告在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将自己开发的小区投放使用,小区业主在2015年8月14日之前也已经陆续居住绝大部分。对于被告的工作成果,原告已经进行了使用。对于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合格证明等,被告在原告委托永信造价事务所进行造价的相关材料已经提交第三方。第三,因被告已经提交了自己的工作成果,并且交付至今也超过十二个月,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养护管理期限,原告主张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无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被告对于被告施工的工程进行重作、修理同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被告施工的工程早已过了养护管理期限,现在原告提出要求修理无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九派香邻小区景观施工协议》虽未以文字形式载明签订时间,在形式要件上确有瑕疵,但原、被告均在该协议落款签章处加盖了公司公章,且双方对九派香邻小区景观工程由本案被告承包并已实际施工这一基本事实无异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工作成果违约金182.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被告曾于2015年8月3日就拖欠工程款问题起诉本案原告,且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908号判决书认定,本案诉争工作成果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1月8日,而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时间最晚为2013年9月15日,现被告逾期480天交付工作成果已属违约,故被告应给付原告逾期交付违约金2000元*480天=960000元。关于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付违约金9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1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0608元,由被告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原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