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10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报社街西胜利路南5幢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集团2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北格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名下财产904127元,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因房产证件不全无法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