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571号之五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冉,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佳慧,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国际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03144Y。

法定代表人:薛守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世坤,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男,199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2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28889。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垒垒,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公司会计。

被告:王斌,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沙文英,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王斌、沙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3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0元,减半收取计8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