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蓬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8民初3103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蓬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北辰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8MAOA19QH02。
经营者马兴华,总经理。
被告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中铸爱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国际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03144Y。
法定代表人薛守华,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蓬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蓬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蓬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蓬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