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9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国际财富中心A座1610号。
法定代表人:薛守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皮县南皮镇穆三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
法定代表人:孙立民,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中铸爱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铸集团)、南皮镇穆三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对有严重违法的中铸集团侵权拒不认定,缺乏基本的公理。中铸集团在涉案砖厂立起了巨型广告牌,一二审判决竟对现场照片视而不见,中铸集团否认其开发建设了诉争土地上的项目,认为不足以证明中铸集团侵权行为。二审中***提交了颐养生态城宣传单一份,中铸集团依法否认。***因涉案砖厂被侵占长期到镇、县政府信访反映,县政府要求依法起诉。南皮镇政府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申请穆三拨村为“三区”同建示范区,穆三拨老年公寓正在建设之中。之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自然资源厅实名举报违法建筑,南皮县自然资源局(2019)104号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本案中,南皮镇政府打着三区同建的名义,对村委会、中铸集团违法建设,百般包庇。一、二审判决更是不顾基本事实作出判决,实属纵容违法建筑行为。以老年公寓之名修建别墅,缺乏基本的政治站位,必将受到严肃的追究。在二审中,本案审判员没有出席主持庭审,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对涉案砖厂是否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的问题。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曾经合法取得涉案砖厂的经营权,对于该砖厂占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经相关政府土地部门审批而获得。2015年南皮县政府对县域内所有实心粘土砖窑进行拆除,涉案砖厂已经被取缔,涉案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归属村委会。***要求中铸集团停止对其占有权的侵害,并由村委会配合中铸集团停止上述违法侵害行为证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另,再审申请期间***提供南皮县自然资源计划局下达的依法履职告知书、南皮镇人民政府2019年7月1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均不能证实其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二、关于二审程序问题。经查阅二审卷宗,二审庭审笔录显示,二审主办人为范秉华、审判人员胡希荣代为询问,二审审判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冠霞
审判员 习 静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