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5民初152号
原告: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7848376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海之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0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250812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之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海之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姣凤
(校对人:苏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