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301民初658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昌吉市。
原告:***,女,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被告: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榆树沟商业厅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团结路273号。
被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农业园区牛圈子湖丘18栋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燕,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42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旭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朱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