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32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228807元,未执行标的228807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3332.1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剩余案件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夏翔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