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5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偿还原告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利息10,587元,合计110,587元;此款被告***、**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二、若逾期支付,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三、原告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计1,256元,申请费1,073元,合计2,329元,由被告***、**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润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仅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零星存款进行处置,本案对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从2022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 2、**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投保的保险,本案对保险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从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上述保险现金价值共计58504.2元,本案予以强制退保并提取现金价值发还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前往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四、委托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共有的位于***501弄24号502室房屋,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予以第五次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从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12916元,已执行到位58504.2元,本案债权尚余54411.8元未能实现(不含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艾 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