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6077号
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利成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计3900元,由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忠兵
书记员 霍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