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5053号
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乾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芳
书记员 周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