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3民初1912号
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利成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
书记员 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