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3民初1912号
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利成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
书记员  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