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36836Y,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博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EMC44C,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街道西安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博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4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博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苏07执69号,执行依据:(2022)**字第0004号仲裁裁决书〕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