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颐、连云港万博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703执415号 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万博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博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05450元及违约金(以205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为35369.65元)、仲裁费831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到249000元结案,其余放弃。现上述款项和本案执行费3637元已执行完毕。 至此,江苏颐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字第0004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