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庚东科技有限公司、武义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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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庚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义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界首村。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庚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义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221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庚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