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2财保14号
申请人: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桃花山开发区瑞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2215室。
申请人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甘肃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会宁县支行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会宁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90万元。
冻结的期限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澍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云萍
书 记 员  姜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