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422执恢70号 ***、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1622元、违约金10000元,并加倍给***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87元、执行费6974元。后被执行人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0000元,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2023年1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湰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82783元,其中27580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费6974元已转至本院执行费专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至此,(2020)甘042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0)甘042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