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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德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582行审49号
申请人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民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英军,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2746883997Q。
委托代理人**,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小建,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科科员。
被申请人河北德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8E40P6L。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起被申请人河北德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申请人河北德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沙国土资土罚【2018】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沙国土资土罚【2018】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并结合《邢台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84.46平方米(1.93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84.46平方米(1.9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内陆滩涂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19266.9元(壹万玖仟贰佰陆拾陆元玖角)。
本院认为,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2018】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申请人已缴清罚款。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2018】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
二、由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永信
审判员付伟国
人民陪审员杨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