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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德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87号 原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办事处淮庄村北、纬三路北侧。 被告:**的,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新兴东大街**巨业大厦****。 原告***与被告河北德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