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与北京***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4699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男,北京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片区二单元02街坊。
法定代表人:谢骥,经理。
被告:北京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院内南楼二层221号。
法定代表人:凌晓洁,总经理。
被告:北京***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2号楼18层1803。
法定代表人:阎海薇,经理。
原告侯玺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30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审 判 员 胡东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乔 瑞
书 记 员 张赫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