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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旭宁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三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470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旭宁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新村东一巷五号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708834J。
法定代表人刘殿玉。
委托代理人梅一凡,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黎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1188号5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RW46XA。
法定代表人罗伟华。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09278399。
法定代表人燕现军。
被告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片区二单元02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381316。
法定代表人谢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旭宁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047元,多收取的2599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晔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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