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

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申1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银生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宏,该企业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杰,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开富,男,1982年6月20日生,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粱名洪、李杰、李开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民终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杨玉华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