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

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22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银生路1号。
负责人黄宏,该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车河镇堂汉村纳新屯。
法定代表人赵朝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桂12民终8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支付苗木款11261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229.5元。由于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329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供本案执行。此外,申请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对尚未履行的114847.5元人民币,应由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329号案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