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22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银生路1号。
负责人黄宏,该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车河镇堂汉村纳新屯。
法定代表人赵朝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怒江双盈野生核桃茶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赵朝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朝强,男,196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
申请执行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怒江双盈野生核桃茶果实业有限公司、赵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三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怒江双盈野生核桃茶果实业有限公司、赵朝强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苗木款以及违约金共计1251496.14元人民币,负担案件受理费15843元,保全费5000元。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景东银生种苗花卉经营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265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怒江双盈野生核桃茶果实业有限公司、赵朝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核实,三被执行人除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在南丹县林业局有尚未领取的预结款80万元人民币外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供本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桂1221执265-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在南丹县林业局尚未领取的预结款80万元。本案通过与其他案件参与分配获款369902元。除此外,申请人亦暂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对尚未履行的902437.14元人民币,应由被执行人河池双盈核桃茶果有限公司、怒江双盈野生核桃茶果实业有限公司、赵朝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265号案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