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1民初2538号
原告:褚某某。
被告: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育才路水电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克武,总经理。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褚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褚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9元,减半收取计2014.5元,由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臧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