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3财保107号
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到荆州区九阳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凤城苑八区(原水电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克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维邦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水厂路南侧旺园小区第1幢1单元14层011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庭甄,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希智,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4年4月17日申请人与庆阳永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庆阳永成公司向申请人购买压裂车8台,单价690万元,合同总价5520万元。合同签订后,庆阳永成公司向申请人预付定金700万元。之后,庆阳永成公司因无力履行合同,联系被申请人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内容相同的设备买卖合同,由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购车发票交给威泰公司,并将8台车辆登记到威泰公司名下,随后,威泰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12万元,当时欠款1508万元未支付,2017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刘希智与威泰公司约定将车辆过户至其指定公司名下,威泰公司要求刘希智付清购车尾款,刘希智以陕西维邦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陕西维邦公司分期支付申请人车辆货款1400万元,协议签订后,陕西维邦公司分期支付货款400万元,对后期货款拒绝支付。被申请人威泰公司与上海鼎益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要求申请人作为保证人签订了《回购保证合同》。在威泰公司支付租金出现困难时,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代威泰公司支付了上海鼎益公司租金782.7096万元,根据《回购保证合同》的约定,应由威泰公司偿还该申请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三名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申请人用其所有的位于城南开发区九阳大道西侧(中油科昊)1栋(泵装配车间)及城南开发区九阳大道西侧(中油科昊)2栋(负压车间)的房产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维邦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希智在银行的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南开发区西侧(中油科昊)1栋(泵装配车间、证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号)及城南开发区西侧(中油科昊)2栋(负压车间、证号:CQ201413103号)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康孝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婷婷
书 记 员 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