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3财保108号
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到荆州区九阳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凤城苑八区(原水电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克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2年12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设备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定做压裂车、混砂车等车辆,合同总价6263万元。从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4682万元,欠款1581万元,其中1000万元于2013年6月9日转为借款,约定年利率为10%。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该借款。申请人为维护自己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到期债权。申请人用坐落于荆州城南开发区九阳大道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13)第1040100044号)的土地使用权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到期债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荆州城南开发区九阳大道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13)第1040100044号)的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康孝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婷婷
书 记 员 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