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2569号
原告:**。
被告: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五里坡村七里湾组5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嵇凯丽
书记员 雷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