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21民初21号
原告:***。
被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以被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申请费1595元,以上合计3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