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6民初181号
原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全刚,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恒通商务园。
原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1元,减半收取即11925.5元,由原告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