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

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川沙路68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1号1幢一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006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74.188443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经申请执行人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目前,申请执行人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尚有174.188443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00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牛毅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