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

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5780号
原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B号楼1901-19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125区2丘43栋和谐国际广场E座5至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652元,退付原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9,326元。
审判员吴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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