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24民初3345号
原告
***,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1901-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97539A。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