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财保133号
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L4NBG2H。
法定代表人:刘莉。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李嵘馨、尹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海峡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97539A。
法定代表人:林祥伟。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峡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4091.5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恒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4091.54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