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156号
原告:***,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福建群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茬,福建群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B号楼1901-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51397539A。
法定代表人:林祥伟,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炳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亚东
书 记 员 陈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