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0312号
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芝,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祝龙,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雍和宫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步应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唯,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雍和宫管理处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9层3-902。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帆,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雍和宫管理处、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66元,由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康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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