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1415号
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芝,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广义街5号9层3-902。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帆,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蔡葵,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锋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康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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