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4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9层3-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京都千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工业区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远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京都千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2640号裁决书严重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裁决的事项明显避重就轻,尽全力为远东公司躲避应负的责任。考勤记录由远东公司保存,按照法律规定仲裁员应责令远东公司提交加班争议近两年内的考勤记录以证明我没有加班,但在这份裁决书中却一再要求我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其做法加重了我的举证责任,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在审理时远东公司有不诚实的行为,仲裁员对此置之不理;(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我提交的仲裁员在仲裁中的不当裁决的证据,但却采纳并维持了仲裁的裁决。仲裁裁决书的裁决自相矛盾,有悖于法律法规。一审开庭中,我当庭提交了与远东公司在南海子郊野公园二期中负责人、总监代表***谈话的影音资料,本打算在庭审中给远东公司一个意外,而一审法官却让远东公司拿回去慢慢地听和看,要看清楚了和听明白了,当庭宣布下次再开庭审理。每次开庭中,法官并没有让我与远东公司当庭质证对质,就连在组成的合议庭中也只是与我核对一下证据,不让我在合议庭中说话,就连最后陈述也让我事后提交个综合意见。我多次请求法庭到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郊野公园调查核实二期土石方工程未完工的事实,法官却置之不理;(三)二审法院的判决又恰恰依据一审的判决做出的判决,二审的判决又是采纳仲裁的裁决,仲裁裁决又有悖于法律法规,唯一一审有改变的是一审判决的金额却少于仲裁。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对其要求远东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3800元,但其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数额均为3000元,***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远东公司应另向其支付800元的补助。二审法院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核算远东公司应向***支付的相应工资数额,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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