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13082号 原告: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圃兴路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582369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会丰,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彤昕,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1号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2563336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梓鸣,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金龙峰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邦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