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51255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勤。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姝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称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错误,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