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2650号
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17号1栋3单元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谢自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鑫,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勤,职务不祥。
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八树(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