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姣与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9806号
原告:**姣,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勤。
原告**姣与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姣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姣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