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友慧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30江苏亿友慧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9民初2030号
原告:江苏亿友慧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苏州河路18号**太湖新城科创园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吉林,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亿友慧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友慧云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友慧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吉林、***、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友慧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支付给被告双倍工资12057.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劳人仲案字[2018]第3876号仲裁裁决书,故诉至法院。被告系原告单位员工,工作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工作岗位为软件实施工程师,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应聘登记表、员工适用协议书、保密协议保密守则、单位日常管理制度、软件服务规范,上述材料已经约定了工作岗位、试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内容,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能实现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已同意被告转正,且已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按常理判断,原告没有必要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原告已将更详细的书面文本交给被告签字,而被告却故意不将书面文本交还原告,为恶意向原告主张二倍工资做准备。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惩罚手段来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该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本案中,原告主观上愿意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客观上,原告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也已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原告也准备了更详细的书面文本让被告签好字交还,反而是被告故意不交还。综上,原告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仍支持二倍工资的话,是不符合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不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而助长劳动者的恶意,加剧用人单位对用工的恐惧及对劳动者的不信任。综上,原告无须支付给被告双倍工资。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明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9日,***向苏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亿友慧云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28000元。2019年1月4日,仲裁委裁决亿友慧云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2057.13元。亿友慧云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于2018年3月28日至亿友慧云公司工作。亿友慧云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员工试用协议书》,约定甲方接受乙方在公司进行试用,试用的内容为软件实施工程师,试用期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6月28日,试用期满前,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拟再续签此协议时,需提前5天通知对方,否则到期协议终止;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7:15),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每月,并对双方的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七条约定,乙方作为本公司工作人员,试用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保险及其他福利费。2018年3月28日,亿友慧云公司与***签署了《公司保密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签署了《公司保密守则》、《江苏亿友慧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制度》、《软件服务规范(试用版)》等材料。
试用期满后***向亿友慧云公司提交了《新员工转正申请表》,***所在部门的经理及人事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于2018年7月9日签字同意,并注明试用期薪资3500元,转正后薪资4500元。
亿友慧云公司自2018年7月开始为***缴纳社保。
2018年6月26日,亿友慧云公司的人事人员戴银在QQ上告知亿友慧云公司的行政助理***,***转正,***表示先给***交纳社保。2018年7月17日,***在QQ上告知戴银,称已经跟***说了很长时间了,但***一直未将劳动合同和转正的单子交给她,并表示很无奈,***一直在南京,说从南京回来将劳动合同交给她,但***星期一又走了。
***于2018年10月12日从亿友慧云公司离职。
庭审中,原告亿友慧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该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分别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3日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均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主张该三人系被告***同期入职的员工,以证明原告亿友慧云公司已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恶意不将劳动合同原件交还。被告***认为,劳动合同不适用类推,不能以其他人签过就证明被告已经签了劳动合同。2、2018年7月16日***与***的QQ账号的聊天记录,***询问对方,转正单子和劳动合同是否还未交给她,对方认可还未给,***问对方什么时候给她,对方称“估计得这周回来吧”。2018年10月23日该QQ账号的主人发布了该QQ号被人盗用的动态信息。被告***认可此账号之前是被告使用的,但主张其并未与***有该聊天内容,此账号有被盗用的可能。
庭审中,原告亿友慧云公司称,劳动合同是在2018年6月中旬在办公室由***交给被告***的,后***通过当面以及发QQ信息催***交还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由原告亿友慧云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应聘登记表、员工试用协议书、归属协议、保密守则、日常管理制度、软件服务规范(试用版)、QQ聊天记录、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被告***提交的个人参保证明、银行帐户流水,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至原告亿友慧云公司工作,双方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员工试用协议书》,该协议书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了约定,故该试用协议书实质上系劳动合同。第二,被告***否认其与***的QQ聊天记录内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亿友慧云公司提交的***与被告***的QQ聊天记录以及***与戴银的QQ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在被告***的试用期届满后,原告亿友慧云公司将劳动合同交付被告***签字,但被告***在原告催要之后一直未将劳动合同交还原告,且原告亿友慧云公司自2018年7月开始为原告***交纳了社保,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并不在原告亿友慧云公司,故原告亿友慧云公司无须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江苏亿友慧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57.13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江苏亿友慧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