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梁山龙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0165号
原告: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嵩山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3622705T。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被告:梁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街道办林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77983973H。
法定代表人:李心友,执行董事。
被告:王新新,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div>
负责人:李立辉,总经理。
原告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王新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修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