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财保149号
申请人: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嵩山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3622705T。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淑贞,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即墨区文化路城西二(路)号东侧栋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75253292M。
法定代表人:徐振慧,董事。
被申请人:徐振慧,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青岛智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徐振慧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墺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徐振慧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