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金桥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

瑞金市金桥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与瑞金市动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781民初3357号
原告:瑞金市金桥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谢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56105815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动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与三径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576126634A。
法定代表人:曾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瑞金市金桥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广告公司)与被告瑞金市动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感传媒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动感传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桥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733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确定:因(2016)赣078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导致原、被告于2014年2月8日签订的《广告租用合同》无法履行。同时约定:一是原、被告双方同意于2017年3月14日即解除租用合同。二是被告于2018年1月14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给付的73330元租金。三是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退还原告的租金,视为违约,那么,被告自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同时承担原告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解除协议》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款项,但被告至今未退还。
被告动感传媒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原告金桥广告公司与被告动感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位租用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瑞金市××大道与××路交叉处电信大楼的广告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预付了租金。后,因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92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位租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遂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瑞金市金桥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与乙方瑞金市动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签订的《广告位租用合同》于2017年3月14日即解除。二、乙方瑞金市动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月14日之前一次性退还甲方瑞金市金桥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关于电信大楼顶三面翻广告牌的租金计币柒万叁仟叁佰叁拾元整(¥73330.00)。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退还款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自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至款清为止,并承担甲方因此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每诉讼阶段按诉讼标的款5%计算律师代理费)。……”。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退还原告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金桥广告公司与被告动感传媒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未按《解除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退原告租金,属违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73330元及支付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请,因本案原告为主张权利实际支付律师费为3000元,故本院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动感传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金市动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瑞金市金桥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租金7333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瑞金市动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瑞金市金桥广告策划装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被告瑞金市动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小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