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岱民保字第632-1号
申请人青海天天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从宝,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晨光节能产品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任经理。
申请人青海天天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晨光节能产品研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