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911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天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董广文,男,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张金涛,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晨光节能产品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天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广文、张金涛、山东晨光节能产品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8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涛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有车辆一部,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被执行人董广文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有车辆两部,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有车辆三部,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晨光节能产品研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9月1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11执14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信文